首先,当投保人在进行投保业务时,有义务向保险公司详尽地表述其所有重要事项。
其次,投保人不得违背
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保费价格表,私自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带额外规定的诉求。
再次,提醒各位切勿反复投保,以免造成经济负担。
最后,既不能超额投保也不宜不足额投保,均需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合理选择保险金额。《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