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且付款能力匮乏时,首先由负责承保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依照责任限制额度范围内进行赔付。
如保险金不足以填补损失数额,则转由负责承保商业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继续进行
赔偿。
如依然存在支付短缺部分,剩余的差额由驾驶员或
责任人承担
赔偿责任。
此外,受害方亦可向法院提出并执行赔偿请求,
申请执行期间长达两年之久。
若经法院采取所有
强制执行措施之后,仍然无法实现赔偿,法院将会中止
执行程序,直至肇事者的财务状况得到实质性改善,再行启动索赔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