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构成要素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
犯罪主体须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客体必须侵犯了我国相关的金融票据凭证管理制度及银行与信用使用者之间的公有
财产权;
第三,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
最后,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以利用伪造、
变造的
信用卡或冒充他人信用卡等手法,或采取恶意透支的方式,进行货币交易活动并骗取公众或私人财物,且获取金额达到一定规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