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
法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需缴纳
罚金;
情节较重者,则应处以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负担相应的罚金;
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其
刑罚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乃至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承担数额不等的罚金或
没收财产。
这里所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涵盖了已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已收录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之中的野生动物,以及这些物种在经过合法驯养繁殖后存在的个体。《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