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帮信罪乃蓄意犯罪,需明确知晓他人也存心进行
刑事犯罪。
2、所谓帮信罪,乃是一种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协助
罪名。
欲确定某行为是否符合此罪名之特征,必须审视在该项犯罪过程中是否存在实际行动来协助其完成,同时还需确认,从主观角度来看,是否清楚地知道所作出的行为实际上是网络犯罪,而且有意为之。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只有当其行为构成相当严重的后果时,方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真正理解到他人存心想进行犯罪,并在此基础上为之提供助力,便是此罪名的核心主观构成要素之一。
根据各类特定情境的差异,可将此分为下述三个类别:
与被协助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心理共识的明知。
显而易见,在事前存在合谋或是过程中产生了共识的情况下,帮助者与被援助者可被视为是
共同犯罪中的意识联盟,而帮助者无疑就是明知故犯;
在无明显心理共识情况下的熟悉性。
这种情况的判定标准主要集中于对他人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预判能力及通过技术服务、自身技术及工具成功推动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抑或是这些内容和工具仅能特异性或者倾向性地应用于非法犯罪活动。
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便应判定为熟悉性情况,这也是
刑法学理论中所称的单方面
代理犯罪;
在无明显心理共识情况下的义务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