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贪污、
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
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项条款:
行为人与
国家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借助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调用权力,共同
盗窃、
窃取、诈骗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侵犯公有资
产权益的,则应当被视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者进行评定。
第二项规定:
行为人如果与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内部的员工勾结在一起,利用这些员工的职务便利条件,共同将该机构的资产非法占为已有,且此种情况下涉及的资产金额已经达到较大标准,就应被看作是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者进行处理。
第三项条款:
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内部,并不具备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个人,若他们和国家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各自利用自己的职务调用权力,共同将本机构内资财非法占为自有,那么此类情况需要按
主犯的
犯罪性质进行犯罪判定。
另外,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类特定的
刑事犯罪,其
犯罪主体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其他任何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只要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本机构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
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了较大程度,即应当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是
拘役的
处罚;
而当涉案金额进一步扩大时,将会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被处以
没收财产的
罚金。
然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这部分人员不能是国家公职人员。《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