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打击
帮信罪方面,流水高达1500万便可视为是支付结算金额达到或超过了二十万元的标准,这明显符合相关
法规中所设定的“
情节严重”的情况,因此将面临由当地法院判处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即时监禁,同时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
罚金作为惩罚。
2.依据特意规定的法律法规,倘若某人在知晓他人可能会利用信息网络实行
犯罪活动时,只要为他们的
违法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各种必要的技术支持,或者径直参与到广告传播、支付结算等在内的所有辅助服务中去,当这些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者,将面临着由相关机关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即时监禁的严厉惩罚。
此外,超过三年但低于七年的有期徒刑也有可能适用,甚至还可以考虑给予单项罚金
刑罚。
如果再加上单位犯前述罪行的话,将要对公司实行罚没制度,并对其中部分直接承担责任的主管以及其他负责具体事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同等待遇的严厉惩戒。
而对于那些有前两者所述行为的人来说,如有
证据证明他们同时还涉嫌其他
犯罪的话,将会按照
刑法中的
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判定他们应接受何种
罪名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