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特别是在
分居时期,关于个人所产生的借贷
债务是否属于夫妻间的
共同债务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判断该类债务是否源于夫妻之间共同生活所必需的开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对借贷事实是否已知晓,明确知悉为处于分居状态下的夫妻关系的情况下,这类债务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各自的个人负债。
以下是众多种类的个人负债情况介绍:
(1)如夫妻的任何一方在婚前就存在的负债,除非已经变成共同负债;
(2)在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资助无法律
抚养义务者欠下的债务;
(3)未经配偶另一方许可,未使用配偶收入的情况下去自主投资或者开展商业活动导致的负债;
(4)亲戚朋友去世时留下的遗产或
赠予合同中仅归配偶其中一方的财产,以及与该遗产或赠予合同有关联的债务;
(5)夫妻双方协商规定由某一方独立承担的债务,但这种约定很少能在法律上对抗
债权人的权益;
(6)有
证据证明一方进行了过度消费和不适当花费的行为,例如赌博或吸毒等活动导致的负债;
(7)其他依法应当由个人
全权负责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