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完税价格的构成主要包括:
商品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已达成的成交价格以及保险费用三部分。
具体来说,这其中既涉及到商品交易中除购货
佣金外可能出现的其他附加佣金及经纪费用,也涵盖了商品包装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同时还需要考虑卖方在销售过程中所间接地获取的二次出售、处置或实际使用该商品所得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