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前往异地活动。
首先,受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被严格要求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未获得执行机关批准,禁止离开执行监视居住场所;
(二)同样未获批准前,禁止与其他人员进行会面交流或实行通讯联系;
(三)在接到传讯时,应立即赶到指定地点;
(四)不得采用任何非法手段干扰
证人为案件提供
证据;
(五)严禁毁灭、篡改证据及互相串通口供;
(六)请务必将护照及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以及驾驶证件上交给执行机关保管。
其次,所谓的“监视居住”代表着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环节中,命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得随意离开其固定住所或指定居所,同时对其实施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限制,从而确保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