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
犯罪法体系中,犯罪分子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动,这是界定
犯罪未遂与
犯罪预备之间最明显的标志之一。
这个概念特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各类具体
犯罪行为中所包含的某一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主客观因素高度统一,是在犯罪分子内心情绪状态支配下展开的
刑法所明确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
然而,鉴于犯罪行为的复杂多样性,因此如何准确认定“着手”在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以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等方面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说,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相关条例规定的具体客观条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详细分析研究。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从如下几个层面进行考虑:
首先,被告的行为必须确实接触或者接近了犯罪对象;
其次,被告的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实质性的威胁;
再次,其实施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导致预期的危害后果的产生;
最后,其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在
行为人犯罪意图的驱使下进行的,并且能够充分体现出其犯罪意图。
(二)犯罪未能取得成功即为犯罪未遂的另一个关键要素。
犯罪未得逞便意味着行为人已经开始了犯罪行动之后却未能实现既遂的结局,而是以停止作为结束。
具体来说,犯罪未得逞主要可能展现为如下三种形式:
第一,法律明确定义的犯罪结果并未出现;
其次,犯罪行为未能全然完成;
再者,法律明确设定的危险状态并未得到满足。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无法控制的外部原因所导致的。
这个概念是犯罪未遂的另一个重要特征,也是与
犯罪中止做出区别的关键标志。
当
犯罪活动已开始执行但最终却戛然而止在未完成阶段时,这通常是由犯罪分子无法掌控的外部原因所造成的。
然而,要如何去确定犯罪分子停下犯罪究竟是源于他们自己的意志,抑或是来自他们无法左右的外在原因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种分野往往是极其困难的,特别是在外面的环境恰好与犯罪分子的心理或思维发生交互作用的时候。
因此,如何判定是否属于“无法控制的外在原因”,对于合理地惩治罪犯,积极鼓励犯罪分子自愿放弃继续作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在司法实践环节中,我们必须要正确地判断是否属于“无法控制的外在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去判断犯罪分子是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犯罪,还是受到无法控制的外在因素限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予以考虑:
第一,犯罪分子自身之外的原因,如
被害人的觉察、逃跑和抵抗等;
第二,第三方力量的介入阻挡,以及相当数量的犯罪分子因其自身客观条件而失败。《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