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欺诈犯罪行为的严谨侦查过程主要由公权力机构,具体而言就是公安机关首先启动
立案程序。
立案之后的关键环节则涉及到侦查阶段,经过运用各类技术手段以及按照既定策略等多种方式初步摸清了犯罪相关线索之后,如若确有必要,公安机关有权先行实施
刑事拘留措施,紧接着再提请人民检察院核准并执行
逮捕行动。
待侦查工作全面完结后,相关案件方可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核与
诉讼。
在整个侦查过程中,根据侦查的方式和手段的不同,可以细化为以下几个类别:
(1)调查措施类。
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察、搜集
证据、实验验证、访谈询问证明人、讯问
犯罪嫌疑人、留置盘问
证人和受害者、通报各类信息等等。
(2)针对犯罪嫌疑人逃亡的追捕手段。
例如跟踪行踪、积极设置堵截点、搜索犯罪分子的藏身之所、坚守待命、全球范围内发布通缉令等各种手段。
(3)对于犯罪行为的限制及强制性措施。
诸如拘禁、拘留、逮捕、搜查、
保释等候审判、监督居所等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
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