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
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相对应的
医疗费用方面的
处理方式为,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其所设定的责任上限内进行赔付;
若上述费用超出了保险公司设置的上限,那么超出部分则根据
责任人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来相应地进行
赔偿。
具体而言,对于因
道路交通事故而导致
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的案件,首先由相关的保险公司在其所推出的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全额赔偿;
而若仍然存在剩余费用未能得到足额赔付的情形,则须依据以下限定进行补偿责任的分配:
第(一)项,即机动车间发生的事故,将由明确存在过失的当事方承担起全部
赔偿责任;
如果双方在事故中均有过错,则需参考各自实际的过失程度来合理划分责任范围。
第(二)项,为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间的交通事故,若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并不存在过错行为,则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起完全的赔偿责任;
但如有确凿
证据显示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违规操作,则可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当证实机动车一方无任何过错时,该方仅需承担不超过10%的过失赔偿责任。
第(三)项,即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为刻意撞击机动车导致的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
赔偿纠纷,
当事人既有权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寻求调解协助,亦可直接向人
民法院发起
法律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在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程序之后,若当事双方并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各方并未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则受损方有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此事。《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