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雀被列为受保护物种之一,然而在经过合理的饲养和驯化之后,却又允许进行相关的操作。
尽管如此,任何此类行为都需具备
法定许可的条件与权限。
同时,法律明文规定,我们应坚决抵制任何非法的狩猎及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
依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款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机构以物种保护为目标,采取人工繁殖的方式来培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此外,对于非前述的人工繁殖形式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则须遵循许可制度的有关规定。
在此情景下,开展人工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须经由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的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获取相应的人工繁殖许可证件,除非国务院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或安排。
在人工繁殖的过程中,务必使用人工繁殖的子代源,并建立起完善的物种系谱、繁育档案以及个体数据等记录资料。《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