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之规定,若双方已完成
结婚登记程序,然而未能共同度过美好的时光;
又或于婚前支付巨额财款使支付方陷入经济困境者,在经过深入调查后,倘若证实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则人民法院有权力提供支持:
首先,双方在完成
结婚登记流程之后依然未曾共同开展日常生活;
其次,支付方在婚前给予对方昂贵财物并因此致使自身在财务上陷入困境;
最后,上述两种情况需以
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