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缓刑之执行起始及终结时间:
自
判决书经法定程序确认生效之日起始,至
缓刑考验期届满时为止。
2、具体而言,“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
若因
当事人提起上诉或检察机关提请
抗诉从而进入
二审程序后,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者,缓刑的时间起算点也将相应变更,应以二审判决确定日期为准。
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被处
拘役刑罚的罪犯,其缓刑考验期限定为原
判刑期之上再加一年以下(不得低于两个月);
而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缓刑考验期限则定为原判刑期之上再加五年以下(不得低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正式确定之日起计算。
此外,根据该
法规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依法进行社区矫治。
如在整个
缓刑期间无本法规第七十七条所列举之各情事发生,待缓刑考验期满之际,原判之
刑罚即告终止并且对此进行公开宣告。《刑法》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