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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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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31
在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诉讼案件中,若责任主要归咎于教育机构,则该校应作为独立的赔偿责任人。
然而,若由于学校疏忽管理或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而碰巧有学生为加害者,这时候,伤害的发生要归结于加害学生和其法定代理人,他们共同构成赔偿责仼主体。
在此情况下,学校并非过错方,但伤害的确是由加害学生全权负责引起的,因此,加害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应成为唯一的赔偿责任人
假设学校和学生双方都不存在违法行为,那么根据公正诚信原则,学校和涉及事故的学生法定代理人可担任共同补偿责任主体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教师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所进行的任何行为都被视为学校的行为结果,至于因教师施加虐待等导致的赔偿纠纷,应当由学校负起民事责任,其将作为唯一的赔偿责任人。
然而,仅当教师出于教学活动之外的缘由实施侵权行为时,他方才可能成为补偿责任主体。《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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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归责原则有哪些
校方在未成年学生伤害纠纷中的责任如下:1)有过错则单独赔偿;2)未尽责但损害由同学造成,同学监护人和校方共同担责;3)学校无过失,同学监护人独自担责;4)无过错时,学校与相关监护人可能按公平原则补偿。教师在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学校负责赔偿;非教学活动侵权,教师个人担责。
30浏览 2024-06-25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患方出现不良后果的责任归谁承担,是处理医疗纠纷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责任归谁承担的最基本的准则就是归责原则,它直接关系着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及举证内容的确定.因此,应正确认识和划分医疗纠纷中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做一法定划分,否则法理不清,归责错误,必将造成诉讼的任意性和投机性,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医疗行为的性质上讲,都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况且医疗行为并不是纯粹的商业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然加重医疗机构的负担,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应按照一般侵权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医疗行为由于其特殊性,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如果完全按照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模式来执行,显然是不利于对于患者的保护的,患者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其经济和精神上都是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的,加上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让患者举证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失是很困难的。而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其举证能力远大于患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明确规定了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显然以诉讼为前提,但在未发生诉讼前,医疗机构是否对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呢无论从的善良风气和法律规定的知情权来说,医疗机构都对此承担责任,否则就属于医疗过错。但这一过错又存在于损害发生以后,是否应该以此为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这样在适用补偿性赔偿时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以此引起的诉讼费用应该由医疗机构承担。  除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外,医疗过错还应包括专家责任中违背负有的高度注意义务以及违背委托人所给予的信赖、信任的忠实义务。
354浏览
学生车祸身亡学校有责任吗
判断学校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要结合实际。若事故发生在学校活动中,或因学校安全教育等疏漏致学生缺防护意识等,学校可能担责。若事故在学校外且与学校工作无直接关联,学校通常无责。
9浏览 2024-11-09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学生伤害赔偿遵循学校、家长和第三方共同担责原则。学校对自身过错、学生过失及第三方引发伤害需负责;家长或抚养者理论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方过失致害需全额赔偿;责任多元时,按比例分担。
47浏览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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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第 一,《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 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第 三,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行推定而已; 第 四,即使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而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二)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二款和 第七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有的认为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该原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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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学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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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浏览 2025-05-02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要如何适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要如何适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条:一般规定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法条、侵权责任法第79、80条: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侵权责任法第82条:流浪、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侵权责任法第83条: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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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能强制学生住校吗
学校没有权利强制学生住校,但教育法里规定的是根据需要设立寄宿制学校,也只是为了保障居住分散的学生入学,并没有强制要求学生必须住校。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9浏览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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