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既聋且哑的罪犯,可以在法律正常范围内依法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
处罚等优惠政策。
这其中蕴含了双重含义:
首先,无论是先天性或是后天性导致的残疾者,即所谓的又聋又哑或者盲人,他们都应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尽管身体可能存在一些残缺之处,但这些患者并没有失去对于自身所实施行为的分辨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并不符合无力承担责任的范畴,因此,应当对其损害他人利益的不当行为负责并履行相关的刑事责任。
其次,针对这部分特殊人群,在面临
犯罪指控时,可以优先考虑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完全豁免
刑罚。
这一规定的初衷在于,这些罪犯由于听力和表达能力受限,或者视觉器官部分或全部失灵,在社会生活中与常人相比,他们接收信息、理解事物以及判断情况的能力相对较弱。《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