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商标法》第三条的明确规定,经过国家
商标局合法认证并予以注册的商标皆属
注册商标,包括了诸如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多种类型;
任何成功登记在案的
商标注册人均可依法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利,其权益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承认,唯有通过国家商标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认证及批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才能够真正地在其所申请核定的商品之上合法行使专属
使用权。
简而言之,在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前提下,才标志着注册人对其申请的商标在核定的相关商品领域内获得了专属使用的权利。《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