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乃
刑事法律中所确立之一,意在设定
犯罪分子应受
刑事责任追究的实效期限。
当
犯罪行为已经
超过追诉时效部分或全部,便无需再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涉及以下几种情况时,犯罪行为便会被划入不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
①法定最高刑尚未达到五年
有期徒刑标准的,
追诉时效期限仅为五年;
②法定最高刑介于五年至十年之间的,追诉时效期限设置为十年;
③法定最高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的,追诉时效期限延长至十五年;
④法定最高刑直达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间便将延长至二十年。
若确认在经过二十年后仍需追诉的案件,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方可继续进行追诉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是依据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来制定,此恰恰反映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追诉时效期限上的深度贯彻。
由于任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都与其所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密切相关,为了能够充分反映和展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提高法律的威慑力,法律只能相应地制定出适应己身的最高
刑罚体系。《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