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离婚后女方拒绝男方探望孩子,首要步骤应为尝试进行双方协商,共同商定适合的探视时间、地点以及次数等细节问题。
倘若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可以考虑向上诉至法院,并请求法院裁决针对孩子的探望权事宜。
在离婚事务中,负责任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自己的子女,而另一方则有提供协助的法律义务。
关于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及时间,
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失败,最终将由法院做出裁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