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摩托车作为废品处置已完成,但仍持有行驶证以及
机动车登记证书,可以前往车辆管理机关进行相关注销程序。
车辆管理机构将从受理之日的次日开始,对申请者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进行仔细审阅并核实,同时会回收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与相应的行驶证。
完成以上所有步骤后,车辆管理机关将会出具正式且有效的
销户证明。《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
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