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就
抚养权及探望权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可签署
离婚协议予以妥善解决;
如不能达成共识,则需通过
诉讼方式进行裁决。
具体而言:
1.有权享有探望权的主体为
离婚后未直接负责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而承担探望义务的主体则是离婚后担任直接抚养责任的父或母一方。
2.探望权乃是离婚之后,父母(尤其包括未直接
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其子女人格权益的一项法定权利。
之所以将这项权利明确规定于法律之中,不仅仅是出于亲情法上的需要,更体现为这是一个人类基本人权的要求。
鉴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所形成的深厚感情不可能因离婚而轻易消除,即使
父母离婚后不再共同生活,他们仍有权利通过探望子女、与其沟通交流以及短期共度时光等方式,进一步行使探望权,实现对子女的育教价值,对于子女价值观的塑造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此外,我们应认识到,探望权并不是狭义的“权益的最小化”,除了本身能给权利人带来权利保障外,也必然成为超越权利本身的重要关联因素。
3.探望权得以确立的时间节点为离婚之后。
在
离婚之前,夫妻双方仍然维持着婚姻关系,能够与孩子共享生活并对其进行教育,因此并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
然而,当离婚发生以后,由于其中一方无法再与孩子共同生活,于是便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性。
4.探望权的实施须满足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