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196条之有关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乃是以
非法占有着为意图,违反了
信用卡管理规定,从而通过运用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最终致使
被害人蒙受财物损失并且
数额巨大的行为。
这里提到的“利用信用卡”,通常是指借助
伪造的、无效的信用卡或者盗用他人的信用卡,甚至是恶意透支的手段来进行的
欺诈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卡诈骗罪是特殊诈骗
犯罪的范畴,这一类罪行与普通诈骗罪之间具有特别法律
法规和普遍法律法规的关系。
在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本身并非
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而是成为了犯罪行为者实施诈骗活动的工具。
当行为者借由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时,本着优先适用特别法的原则,应对其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换句话说,信用卡诈骗罪就是通过利用信用卡所代表的个人信誉所实施的诈骗活动。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可以做以下详细阐述:
首先,本
罪名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信用卡管理制度以及公众及私人的财产所有权;
其次,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者有意捏
造假象或者掩饰真相,利用信用卡的便利骗取公共或
私人财产的行为,这也是本罪的核心要义;
再次,就
犯罪主体而言,一般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实施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都可以成为本文谈及的犯罪主体;
最后,在主观方面,构成此罪之人必须具有明显的
犯罪故意,这种故意不仅是直接的,更重要的是,
行为人还需要怀揣着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
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实施此类
违法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行为者采取的方式和手段各异,其犯罪动机和目的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当某人利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已经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时,他必定知道自己手持的是伪造或失效的信用卡,否则,将无法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同时,在涉及到
信用卡透支问题时,我们也要能够准确辨识出善意透支以及恶意透支两种情况,并从行为者的意图出发进行区分。
如果行为方拥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意图,那么即是我们所说的恶意透支;
反之,则属于善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