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建立并依照本
法规接受明确列举的凭证的各类机构与自然人,皆被定义为
印花税的法定纳税人,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履行印花税的缴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
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