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机动车
超速及占道引发的
交通事故中,需依据各因素对该类事件发生产生的影响以及过失方失误程度进行综合考虑与评价,进而评定责任归属。
具体而言,应根据侵权人各自的行为对于事故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推动或阻碍作用以及其过失问题的严重性等方面,依托相应法律
法规的标准划分主要责任、平等责任及次要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