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计算交通事故
伤残及
死亡赔偿年限时,我们采用的是按照年月日进行计算的方法,其中的初始日期并不纳入考虑范围之内,而是从次日起开始计费。
2、针对
死亡赔偿金这部分,它所依据的是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
具体来说,这个
赔偿金将按照二十年为一计算单位进行发放。
然而,对于超过六十周岁的人员,其消费能力与年龄成反比,因此他们每年的损失将会被适当减少;
对于超过七十五周岁的人群,则会降低到五年为准进行计算。
3、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根据
受害人失去劳动力的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来决定的。
同样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准,自定残之日起以二十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计算。
但是,对于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人而言,他们逐年损失的劳动力也会相应地减少;
而对于年龄超过七十五周岁的人群,他们的
赔偿金计算周期将缩短至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