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制度,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人,在执行期间若能够真心悔过并改正错误,或有显著的
立功表现者,可在服刑满两年之后获准
减刑。
减刑的尺度分为两种情况:
对于确已改过自新,或者有立功表现之犯人,一般来说,其
刑罚可从原判的无期徒刑上减至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不等的
有期徒刑;
而对于表现特别优异,具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犯人,则可将刑期进一步减至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无期徒刑犯人在获得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十年,且起算时间应从判决明确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