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一事由公安机关按规定执行,此举乃是鉴于在
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为了确保对于那些尚未被
逮捕或是已被逮捕之后需进行
强制措施调整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预防他们在
侦查阶段、检察指控环节以及审判程序之中逃避应尽责任,因此,依法要求其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
保证文书,以保障
拘传期间随时
传唤到位,从而避免频繁的
羁押或暂时性地解除对其实施的羁押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