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条款,其中第五条明确指出:
通过运用各种手段伪造、
变造、盗取等获取并使用假冒的信用卡、滥用
虚假身份证件申请批准后取得的信用卡、已经报废或失效的信用卡以及利用他人名义恶意进行套现诈骗行为,涉及金额在人民币伍仟元(十渠佰圆)至伍万元之间(柒拾万零圆整)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一百玖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为
犯罪行为中的“
数额较大”;
当
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伍拾万元及以上时(陆仟叁佰万圆整),则应被定义为“
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