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行而言,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以及附加或单独的
罚金惩罚。
一般的情况下,如果
犯罪者明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却仍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的接入服务,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认定是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如果犯罪程度较为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款或者只能单独执行罚金的惩罚。
在单位犯有上述罪行的时候,将会对该单位予以罚金惩罚,并且对单位中的直接主管人员以及其他参与直接相关工作的
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
如果以上两种情形同时存在,导致了其他犯罪活动的发生,那么将会根据
处罚相对更为严厉的法律条款来判定其是否应该受到惩罚。
2.当个人或组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任何一种行为,且达到
情节严重级别时,都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附加或单独的罚金惩罚:
(一)建立旨在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手法、制造或销售
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等非法活动的网站或通讯群组;
(二)发布与制造或销售毒品、
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其他
违法犯罪信息直接相关的信息;
(三)为了实施诸如诈骗等的非法犯罪活动而发布相关的、附带着违法犯罪信息的信息。《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