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现行律法体系中,传销组织头目的
刑罚上限可定为五年以上的
有期徒刑,此外还将附加
罚金的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中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若涉及到以商品销售、服务供应等商业活动为名义,诱使参与者通过交纳费用或购买产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入会资格,然后按照一定严格的等级制度组织成员,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奖励依据,同时引诱、威胁参与者持续发展他人成为组织会员,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从而破坏了社会和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那么此类行为将会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伴随相应罚款的
刑事诉讼。
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参与者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附加罚款的制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