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性手段获取出境证件罪之
定罪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四大要素:
首先,是本罪行所针对的客体,也就是国家机关对于出境证件的正常
管制运作以及全国或边境地区的正常管制秩序。
其次,是本罪的
犯罪形态,指的是非
暴力形式的犯罪,具体体现为通过
欺诈来获得护照、签证等出国旅行所需的出境证件,这其中还包括那些通过
虚假理由如劳务输出、商贸交流或出国考察等来
伪造这些证件的行为。
再次,本罪的罪犯,也就是实施这些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团体甚至组织机构,无论是谁,只要符合法定的年龄和具备承担法律后果的知识水平和能力,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者。
最后,在主观态度上,这些行为必须是经过深思熟虑,精心策划的,也就是说,
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他人进行违反国家出境审批制度的行为,并且愿意为此提供出境证件。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罪行成立并不需要一定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因此原则上说,本罪不受收入来源限制。《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