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问题的详尽解析如下所述:
对于
信用卡诈骗罪的确立,其构成要素应当包括以下四个层面:
首先,
犯罪嫌疑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
信用卡透支额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将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其次,这种
犯罪行为对
信用卡管理秩序及
公共财产所有权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
再次,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主要体现为行为者采取虚构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法,利用信用卡以
欺诈方式骗取私人或公共财产;
最后,这一犯罪行为的施害方通常为普通公民,但并不排除个人也可以成为此类
犯罪的实施者。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意图通常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行为者不仅要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还要明白自己正在进行
犯罪活动。
只有明知道是盗用、
伪造或失效的信用卡时,才能认定为犯罪。
另一方面,在涉及到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应当根据
行为人的意图性质来区分善意与恶意透支,如果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邪念,则属于恶意透支;
反之,若未有此种想法,则应被判定为善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