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消费主义权益保护
法规》中明确强调指出,各类
消费者群体往往是由自愿组织成的,这是从大规模的
消费者维权运动中演化而来的现象。
正是由于此种需要,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的消费者群体应运而生。
具体而言,这些消费者群体通常都是根据法律条规所设立的,旨在监管商品和服务的品质,并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社会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