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决定实施
刑事拘留的含义具体表述如下:
在进行
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由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等有
管辖权的机构对于其直接负责审理的案件,假如在侦查的环节上遇到了法定所规定且紧急的情况,在针对
现行犯或重大可疑人物利用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这一方式来执行强制性措施的时候,务必需要关注的一点就是刑事拘留其实只是一项限制性的强制手段,并非执行
刑事处罚所采用的具体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
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