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行为人不慎将他人之车辆刮碰并选择离开现场未及时
报案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便可认定其行为构成了
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选择逃离现场,躲避法律
追责,无疑使其行为具备了
刑法意义上的“肇事逃逸”这一核心特征。
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所谓的“肇事逃逸”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交通肇事逃逸,这是指当事人在遭遇交通事故之后,为了规避法律追究从而进行逃跑的行为。
只要当事人的这种行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完全符合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那么他就会因为触犯交通
肇事罪而受到相应的
刑事责任追究。《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
机动车缉查
布控系统查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