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属于
违法犯罪范畴,然而需要指出的是,
缓刑本身并非实际的
刑罚种类。
它仅仅是实现
刑罚的一种执行手段或方法。
全称为“刑罚
暂缓执行”的缓刑,是指对于被认定为触犯了刑律且经过合法程序证实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者,先对其进行定罪宣判,而暂时不予
执行判决的刑罚。
这个过程中,缓刑需要由特定的监督评估机构在固定的考验期内对犯罪者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评估,然后依照他们在这一段时间内的表现,酌情决定是否要应用具体的刑罚。
这种制度就是所谓的缓刑。
对于那些被宣布缓刑的罪犯来说,在缓刑的考验期限内,他们将会接受
社区矫正服务,并且依法接受相关监管。
若在此期间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的情形出现,那么当
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原来所判定的刑罚将不再执行,同时会对外发布公告进行宣告。
由此可见,缓刑实际上是属于受过
刑事处罚的范畴之内。《刑法》第72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