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阐述关于
破坏交通设施罪认定的事项。
具体来说,该
犯罪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所侵犯的核心客体应为公众的交通运输安全,而被破坏的对象则应是正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且与交通运输安全紧密联系的交通设备;
2.在犯罪的客观层面上,通过采用各种手段对铁路、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识牌等进行破坏,只要这种破坏行为达到了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发生倾覆或损毁的危险程度即可构成此种犯罪;
3.从
犯罪主体来看,具属一般性的主体资格条件即可,换言之,任何符合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此种犯罪的实施者;
4.此外,在主观心态上,犯罪者必须是出于故意心理状态,这其中既包括直接故意,也涵盖
间接故意。
接下来,再对破坏交通设施罪的
量刑准则加以解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识牌或实施其他破坏活动,其破坏程度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发生倾覆、损坏之危险但尚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处罚措施;
反之,对于那些实践中已经导致严重后果出现的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罪犯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