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非法采矿罪的定罪与
量刑方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所谓“非法采矿罪”,即违反我国矿产资源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且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亦或是擅自闯入国家规划内的矿区,甚至涉及到进入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他人所拥有矿区范围内进行采矿作业;
同时还包括擅自动手开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若有关部门已经对其发出停工指令,然仍继续进行开采,最终导致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对于上述
违法行为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如果非法采矿者未遵守矿产资源
法规,未得到采矿许可证便开始采矿,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规划矿区、战略矿区及他人矿区开采,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此时,若该
行为人在收到政府责令停止开采的命令之后仍坚持开采,最终导致了矿产资源的破坏,则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并且是单独进行
处罚金的惩罚。
而如果因为上述行为导致矿产资源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那么则应被判处三年至七年不等的期限,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