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商标中的文字形态、发音以及其含义呈现出较为接近的状态,同时商标中所包含的图案构图、色彩渲染以及整体外观相仿;
抑或是文字与图像的组合在整体排布及视觉表现上相似程度较高,将这些商标用于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时,可能会使广大
消费者对该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某些误解,此时便可认为这两个商标属于近似范畴。《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