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上可得,擅自捡拾并使用他人遗忘于公共场所内的银行卡提取现金的行为,已然构成了
盗窃罪。
2.假若拾得者在未知失主是否知情的情况,仍擅自将该卡带离原定范围,且擅自将其中资金据为己有的话,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已经完全符合了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
窃取他人财物的特征。
此外,只要存在如下任意一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
信用卡诈骗活动,情节稍轻点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且需要承担20,000至200,000元不等的
罚金,而情节较为恶劣或具有其他方面严重情节的,将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需要承担50,000至500,000元不等的罚金,更甚者,如果达到特别严格的标准,那么可能会触碰无期
徒刑的红线,并且需要额外承担50,000至500,000元的罚金或
没收财产:
-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是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来骗取得到的信用卡;
-使用已过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恶意透支”,所指的是持卡人带着非法占据他人财产的心思,不顾规定的支付金额限度或者支付期限,即使经过发卡行的催促也未对
债务进行偿还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