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行为人所犯下的任何一项罪行,均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即构成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名;
根据其不同程度和情节,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且根据
犯罪性质和情节的严重性,将面临判处一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之间的
罚金处罚:
(一)在已知所持有的
信用卡为
伪造的情况下,继续持有、运输该假冒卡片;
或是明知所持有的空白卡片为伪造的前提下,依然选择持有与运输此类卡片,且其数量达到了
法规所规定的大型量级别;
(二)个人拥有他人信用卡,且该卡的数量超出了规定的大型量;
(三)利用伪造的
身份证件,欺骗性的获得信用卡;
(四)进行信用卡买卖活动,包括出售伪造的信用卡以及向他人提供伪造或者虚构的身份证件,用以获得信用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