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案件过了法定
追诉期限,通常情况下将无法予以
立案办理。
适宜程度较高地表达出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将面临无法立案之困境。
2.对于已经超出法定
追诉时效的特定
犯罪行为,
司法机关无权限给予立案受理处理;
即使已经立案并经过调查证实该行为确实属于
已过追诉时效范围内的案例,也应依法予以
撤案处置。
对于具体犯罪行为
追诉时效期限的确认与拟定,根据
犯罪性质和情节的区别,应依据各
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
量刑幅度,按照其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进行计算确认。
3.然而,追诉时效的适用对象并非绝对,存在某些特殊情形以及规定之外的例外,即既不受法定追诉时效的制约与限制。
这类“例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已经进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
立案侦查阶段,或者在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且
行为人在逃或者逃避侦查、审判的情形均不受追诉期限的制约;
又如在追诉期限内,
被害人提出控告,但因相关司法机构未予立案处理,导致超过追诉期限的,此种情况亦不在法定追诉期限的限制之内。《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