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
勒索罪作为一项严重侵犯公民
财产权利和社会秩序稳定的
犯罪形式,以其特定的犯罪对象——即公共及
私人财产作为其主要打击对象。
部分学者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关注点在于其多元性对象,不仅涵盖了自然人本身,同时还包含了内含于其中的公私财产及其权益。
然而,从更为深层次地理解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以及其特定客体的角度来看,可以发现在
敲诈勒索行为中,实际受影响的仅仅是财物的所有者或持有者,那些由于自身利益受到牵连的个人并非其主要袭击对象。
敲诈勒索罪的一大特色在于,
行为人往往借助即将实施的强势行为来对财物所有者或持有者进行震慑和恐吓。
行为人所宣称的将对某物产生的负面影响,并不仅限于财物的所有者或持有者,更包括了任何与其存在利害关系之人。
所表现出的威胁方式也是多样化且富有创造性的。
威胁实施的侵犯行为种类繁多,有些是能够当下立即兑现的,有些则是无法即时实现需等待未来某刻的。
至于该罪行的主观特征上,表现为行为人的直接故意,且必须具备通过非法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明确意图。
若是行为人缺乏此类意图,或是其获取财物的目的在法律框架内并无不当之处,例如
债权人意图追回长久未归还的
债务时,运用略带威胁成分的语气向
债务人提出加快还款要求等等情况,均不被视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