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以及涉及钱财属犯法行为,但是否已构成罪行需依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侵占罪共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该
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仅限于特定三类财物:
一即代替他人管理的财物,二即他人不慎遗落或遗忘之物,当然此等财物并不等同于
遗失物,亦与遗弃物有所区别;
第三类则是他人精心储藏或掩埋之物。
2.从其表现形式来看,常呈现为“合法持有+
非法侵占”的特征,
犯罪嫌疑人往往先通过某种手段使自己成为了永久拥有某些他人财产的合法持有者,而又借故拒绝交还这些财产,因此,侵占罪的圆满完成常常以其拒绝返还他人财产为前提。
3.侵占罪不仅属于
自诉性质的
犯罪,而且还是典型的“告诉才得以
追究责任”的犯罪案件。
在我国现行《
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五大类“必须经过
申诉程序方能予以
追责”的犯罪案件中,唯有侵占罪成为唯一的特例,只有当
被害人或者经依
法规定由其
近亲属提出上诉时,本案方可进入追究
刑事法律责任的环节。
对于那些擅自将受托担任保管职责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若放任其行为导致的财物价值达到一定程度且持续拒不退还的,应判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然而,倘若此类
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侵占财物价值极其庞大甚至具有其他抬高
刑罚上线的严重情节时,应予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惩罚,同时缴纳罚金。
关于擅自将他人遗忘或埋藏之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其处理规则亦同上述条款严格保持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