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法律情境之下,受害者亦可依照
法规自行提出
刑事诉讼请求,严格来说共包含以下三个
类别:
第一种是法定
自诉案件,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告知方能处理之案件;
其次,是同时可选择由
公诉或自行提出的
案件类型,其中后者通常涉及到被害者拥有充足
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犯罪事件;
最后,则是公诉转化为
自诉的案件模式,其核心要求即为被害者需要持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
财产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严肃追究,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却并未对此采取相应的
刑事追责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