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状况中,应当由引发
人身伤害事故的饮酒者自行承担损失。
然而,若饮酒过程中出现了强制性的劝酒行为、非善意的劝酒言行、过度供给酒精饮料的行为以及未能确保喝酒者权益不受侵害等情况,那么,相关的共同饮酒者亦应对此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倘若同席醉酒者的
监护人都已经尽职尽责地完成了提醒、规劝、通知亲属、照料和护送的工作,那么同行的伙伴们便可以宣称他们并未有任何过失,故而无需进行
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