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影视作品
著作权方面时,我们需要明确了解,它的所有权是归属给制作方的;
然而,电视剧本及创作其中的重要角色如导演、摄像师、歌词创作者以及音乐作曲者等都拥有标注姓名之权利,并且有资格依据他们与制作人所签署的雇佣协议来得到相应的酬劳。
另外,对于那些可在影视作品中单独发挥作用的独立作品的著作权,其实
物权归属于该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他们还有权对相关作品进行个人独立使用。《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
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
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