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满足特定条件,是有权申请减轻其
刑罚的。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被宣判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等罪行的罪犯,在执行刑期过程中,倘若能够严格遵循监狱纪律,积极接受改造与教化,并显示出真诚的认罪悔过态度,或者显现出
立功行为,则具有申请
减刑的资格;
同时若展现出以下任何一项
重大立功表现,将必须予以减刑:
(一)防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的行动;
(二)举报了狱内狱外的各种重大犯罪活动,并且经过核实确认所报内容属实;
(三)在科学研究领域取得了独创性的发明或重大的科技创新成果;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有舍己为人的英勇行为;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危险时,有杰出、突出的表现;
(六)除了以上事项之外,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者。《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